(一)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二)拟拆除房屋现状图和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拟建建筑总平面图。
(三)拆迁自有房屋的,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拆迁他人房屋的,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被拆除房屋产权单位意见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须有市主管部门批准证件和出让土地的四至范围图。
(四)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搬迁、回迁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状况、被拆迁人住房情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匡算、安置标准和去向、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拆除文物古迹、风貌建筑、教堂、寺庙、涉外房产、代管产房屋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和资料外还须持有市主管部门批准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