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一、行政申诉的条件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确有错误;
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3、对于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的行政案件,接谈法官认为原审裁判没有错误的,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本庭通过接待认为原裁判可能有错误的,进入正式审查程序。
二、申诉提出的时间
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提出申诉。
三、申诉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
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4、有条件的申诉人,应将申诉材料制作成光盘。光盘格式要求:申诉书及全案裁判文书制作成2003版word文档,其余纸质材料扫描成PDF格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