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的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来源。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此条款作为新增条款,明确了检察院在民事抗诉中的调查取证权。
此外,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调解书提出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诉,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由此可见,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在民事抗诉中具有调查取证权,但只能对上级检察院对调解书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