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16人气:作者:未知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
(0)人喜欢2024-05-16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应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果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所进行的毒品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很小,受刑罚处罚较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比
(0)人喜欢2024-05-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6号)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
(0)人喜欢2024-05-16本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1)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2)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
(0)人喜欢2024-05-16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
(0)人喜欢2024-05-16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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