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门诊慢性病:
同时患有两种或以上病种的,每人每季度统筹金支付再增加200元,年度增加800元,最高可达4000元。
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
同时患有两种或以上病种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季度统筹金支付再增加100元,年度增加400元,最高可达2000元。
慢性病待遇标准:
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统筹金支付实行季度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统一计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1.城镇职工统筹金支付比例为 90%,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 800 元,每人每年最多支付不超过 3,200 元。
2.城乡居民统筹金支付比例为 70%,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 400 元,每人每年最多支付不超过 1,6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