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异地就医待遇政策标准:
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一次备案后,长期有效。在居住地就医发生的住院、门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费用,医保报销比例与参保地相同;在长期居住地以外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临时外出就医政策执行。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备案未满6个月)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
1.通过提交备案就医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申请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变更回参保地的,享受与参保地同等的医保待遇;
2.未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单纯采用个人承诺方式备案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待遇政策执行。
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发生的异地住院、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我市同级医疗机构基础上降低10%;异地普通门诊费用执行和本地相同的报销政策,报销比例不降低,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异地普通门诊费用与本市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加计算,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不再纳入报销。
医疗费用无法联网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回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医院垫付的异地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