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凡参加宝鸡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患者,一般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超过1万元、6种特殊人群(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参保城镇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救助对象)剩余合规费用超过5000元者,即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
注意事项:参保人员一年内多次住院的,大病保险报销只负担一次起伏线,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不再累计计算。
办理方式: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条件者直接报销。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具体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 | 报销比例 | ||
一般人员 | 6种特殊人群 | 一般人员 | 6种特殊人群 |
1万—3万以下 | 0.5—3万以下 | 60% | 65% |
3万—10万以下 | 3万—10万以下 | 70% | 75% |
10万以上 | 10万以上 | 75% | 80% |
注意事项:
①城乡居民医保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按表中所述分段进行报销;
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30万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设置年度个人累计报销封顶线;
③单次住院未达到大病保险报销标准的,年内2次或多次住院累计自付费用达到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标准的参保居民,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实行即时累计结算,分段按比例报销。
办理方式: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条件者直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