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申请办理赴港澳逗留签注条件:
1、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
2、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申请对象】
1、韶关市户籍人员;
2、非本市户籍的广东省户籍居民(现役军人除外,其中广东省户籍的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可在工作地和户籍地办理);
3、持有韶关签发的有效居住证的非广东省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4、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必须在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