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居住登记人员范围:
流动人口,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常住的,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执行。我市流动人口范围具体包括: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到我市各县(市、区)居住的人员(含离开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市区到我市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
申报居住登记是法定义务:
(一)流动人口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与流动人口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三)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四)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如不遵守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或委托代理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中介做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