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乌当区烟花爆竹燃放时间规定
(一)限制燃放区域,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当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8 时至 24 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乌当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规定
(一)限制燃放区域
乌当区主城区,除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二)禁止燃放区域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乌当区行政中心(大气监测国控点)1公里范围内(乌当区城市魔方片区至新添大道原市公安局、新添大道原市公安局至顺海立交桥沿线、乌当区实验小学片区、水锦花都、乌当中学、新天卫城、航天大道与新添大道交叉口至奶牛场路口沿线)为禁止燃放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贵阳市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罚则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批发的烟花爆竹产品上张贴本企业防伪标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或经营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销售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按时限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退回原批发企业代为保管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按时限回收或不代为保管零售经营户退回的烟花爆竹,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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