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基数是本人当年参保缴费基数的2%。
关于改进桂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落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增强统筹基金对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能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号)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改进桂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
自2023 年起,参保在职人员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划入额度调整至本人当年参保缴费基数的2%。
二、退休人员
自2023 年起,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定额划入,每年划入额度为2022年度桂林市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即100元/月,今后不再随养老金调整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