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原件(男女双方各填写1张)。
(二)婚姻当事人双方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居民户口簿原件。
1、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本人页和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首页复印件。
2、当事人不能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居民身份证与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有不一致的,应当先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并换领证件。
4、现役军人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或部队更正。
(三)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红底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四)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由原婚姻档案存放地出具档案遗失证明,当事人书面作出查档情况说明,并应当提供下列其中两项材料原件证明婚姻关系:
1、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2、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3、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
4、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凭证;
5、存档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
6、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
注意事项: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当事人一方已经去世的不能为其办理补领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