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范围
公租房申请范围为具有济南高新区户籍家庭(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以及在高新区注册的单位。
单位申请高新区公租房的,申请人是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公租房通过高新区户籍家庭或高新区注册单位申请,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户籍家庭申请的,应确定一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未婚子女)为共同申请人,年满25周岁未婚人员可作为单身人士申请;通过单位申请的,共同申请人应在高新区稳定工作,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年满25周岁单身人员)、单位合租(未满25周岁单身人员)方式申请。
申请沁园新居、涵园新居需家庭在市内六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及高新区无住房,申请孙村南区、港源新居需申请在高新区无住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时应与监护人一起申请,监护人家庭也应无房。
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满 18 周岁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为核心成员组成的家庭。
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济南市户籍或持有济南市居住证的人员。
2、在高新区机关、园区、办事处、企事业等单位被聘任的工作人员。
3、管委会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在市内六区、高新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房屋包括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住房、回迁安置的房屋),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享受货币拆迁政策、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市内六区及高新区未转让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而出售房产未满3年的,不受此条款限制)。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
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法定户籍人口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