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对象
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具体包括:享受最低生活报账单、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残疾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单亲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及困难家庭大学毕业生。
2. 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资料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后,本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站申请办理。
申请材料包括: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申请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
3.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对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1年。
4.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每年申报补贴的时间
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实务站办理申报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