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双二入户条件
根据规定:
第十一条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
(一)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
(二)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合法稳定就业;
(三)在本市无自有房产但现工作单位的登记住所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或者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有自有房产。
符合前款条件人员的落户地址按以下次序登记:自有房产,现工作单位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的集体户,现工作单位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登记住所的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现工作单位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登记住所的派出所专户。
第十二条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香洲区:
(一)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
(二)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合法稳定就业;
(三)在香洲区有自有房产。
第十三条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一)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
(二)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合法稳定就业;
(三)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自有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