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产假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98天),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女职工需要申请哺乳假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三孩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查询:海南生育保险报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