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3人气:作者:未知
答:根据《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公安厅》晋卫妇幼发【2021】7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信息不一致或居民身份证件无法核实身份信息的,由签发机构出具身份信息核查函,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必要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包括证件的申领、发放、信息统计、制度建设、监督培训等,也可委托同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具体管理。受委托的各级妇幼机构应设专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