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地方特产2022-06-03 00:06:42佚名

  一、招生原则

  1.坚持以“县”为主[县指县(市)区,下同]。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机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学区划分、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督查落实和诉求回复等。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重要性,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建立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配合、科学高效的管理工作机制,要根据上级有关招生工作要求,统筹义务教育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户籍学龄人口和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出台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意见或办法,确保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意见和规定落实到位。招生划片范围、对口、规模等涉及省、市属学校的,必须先报市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执行。

  2.坚持免试入学。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立足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户籍制度改革、租赁住房改革试点等,调整和优化中小学布局,加快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新增常住人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自《关于进一步降低落户条件壮大人口规模的若干措施》颁布之日起,新落户适龄儿童按照现有招生政策安排入学,如所在县(市)区学位不足,由本县(市)区统筹直至全市统筹安排入学。所有公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用笔试或以面试、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任何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禁拒收或劝退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对属统筹范畴的适龄儿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和区域相关学校学位容量情况,在确保不产生大班额的前提下,依家长意愿,可安排弟弟(妹妹)入读其哥哥(姐姐)就读的学校;如哥哥(姐姐)就读学校生源爆满,无法安排弟弟(妹妹)就读,在符合转学政策和有学位空余的前提下,也可依家长意愿,安排其哥哥(姐姐)转入弟弟(妹妹)接收校,以方便家长接送子女,更好履行监护职责。

  3.坚持控辍保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做到政策不变、力度不减,健全数据比对机制,精准摸排辍学学生,纳入台账动态管理,推进控辍保学从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严防学生无正当理由长期请假造成事实辍学,确保义务教育“一个都不能少”。凡年满六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未入学)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照《义务教育法》、《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送其按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在8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户籍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公办学校采取登记入学或书面通知入学。要积极宣传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要重点关注残疾儿童少年、脱贫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学生,做好组织入学工作。小学和初中要密切配合,跟踪“小升初”毕业学生去向,特别是随迁外出学生的升学去向和真实就读情况,发现未被初中录取、学籍未及时接转的要及时跟进查明原因,发现辍学的要做好劝返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确保毕业生百分百升入初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送子女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加大行政和司法劝返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4.坚持起点规范。要按课程标准执行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要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切实做好幼小衔接。各县(市)区要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统筹安排入学。外籍子女需要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经备案的具有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只能招收区域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

  5.坚持公正公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公开制度,创新宣传形式,通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或以新闻发布会、访谈、发放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等方式,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向社会公布每一所学校的办学性质、招生方案、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地点、所需证明材料、收费标准、录取结果、招生咨询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畅通社会反映问题渠道,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招生公平、公开、公正。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进一步优化招生入学流程,及时更新办事指南,方便入学办理。

  二、招生政策

  1.明确学校招生范围。公民办中小学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科学确定招生范围、核定招生计划。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在县(市)区范围内招生;由市教育局审批或同意的学校,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一般不实行全市范围招生。继续推广以标准地址(二维码地址)为依据划定招生范围。健全公平的就近入学管理机制。在教育资源配置相对均衡的地方,继续完善公办学校单校划片入学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稳妥推进多校划片招生改革试点。因客观条件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招生片区时,要严格按规定启动重大决策程序,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意见或者其他法定方式进行论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新旧片区变化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给社会群众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学校招生片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

  2.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实际的办学条件,统筹编制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特别要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和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在确保零增量的基础上,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根据《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六年一户学位”政策的通知》(榕教综〔2021〕50号),五城区小学实施“六年一户学位”办法。严格落实现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只减不增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超过15%的县(市、区),要严控招生计划、压减存量,确保2022年秋季学期前县域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控制到15%以内;未超过15%的,要严格做到只减不增,积极优化存量。严格按规定限定体育或艺术专门学校、外国语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范围。福州艺术学校按照批准的计划,根据学生志愿,自主确定艺术专业的录取对象,只能进行术科测评,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福州外国语学校经批准招收的外语类学生,只能进行相关语言类素质能力测试,不得测试其他学科知识。

  3.完善公民办学校招生录取办法,严格做到“四个统一”。

  统一在网上(平台)报名。全面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行为,或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公民办学校报名、招生录取统一纳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招生平台进行。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中小学招生报名、录取等信息化管理平台,五城区小学、初中报名和录取工作,分别由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福州市小学招生预报名系统”、“福州市初招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五城区外学校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全市各公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报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公民办学校不得限制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就读民办学校。

  统一组织民办学校摇号派位。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除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教育优待照顾对象可单列录取外,所有报名人员实行随机派位录取;对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五城区填报民办初中志愿未被录取的学生,按各区公布的初招对口方案升学;通过摇号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愿意就读申请退档的,由生源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民办九年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毕业生原则上应按学生或家长意愿优先直升本校初中部,本校初中部招生容量不足的,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录取;小学部毕业生录取后仍有剩余计划面向外校招生的,也要按照随机派位有关规定录取。

  统一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义务教育招生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条件、基本流程和具体步骤等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随机派位招生由招生计划审批部门统一组织,具体操作规则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摇号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时向社会公开。任何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

  统一实施均衡分班。全市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坚持规范实施随机均衡分班,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特色班和实验班等。全市公民办初中按照每班总人数、学生男女比例等均衡原则,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福州市初招管理系统”完成均衡分班,统一公布录取和分班结果,分班之后,不允许任何学校再重新分班。

  4.继续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家长自主报名结合随机派位的入学方式,确保符合《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对需要进一步核实居住证信息的,相关学校要及时汇总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核验。福州籍随迁子女转学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对随迁子女和户籍学生实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平等对待,促进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融合成长。

  5.落实招生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台商子女、台胞子女、总部企业高管子女等对象,要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完善入学保障机制,优化服务措施,充分体现便利、准确和公平。

  6.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卫健、残联等部门组织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落实残疾儿童“一人一案”教育安置工作。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应允许特殊儿童家长入校陪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于因残疾原因,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送教和远程教育相结合方式实施送教上门,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教育权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得擅自决定是否接受义务教育及具体方式,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身体状况、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确定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教育安置方式。

  7.加强学籍管理。各县(市)区、各校要严格按规定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范办理学籍建立、转学、休学、升学等程序,及时准确更新学籍系统数据,确保“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对个别申请“无身份证件建籍”的学生,应严格审核把关,认真查验相关佐证材料,并督促其尽快办理户籍身份证件。对转学、升学学生学籍接转出现异常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程序规范处理。经批准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体育、艺术专门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籍档案,并做好学籍接转、接续等工作;委托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对接委托学校办理好学籍相关手续,落实相关教育教学要求,保障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8.助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三、招生监督

  1.要建立预警机制。要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和人才引进政策等因素,加强对本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招生期间及时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妥善做好分流工作,严防产生新的大班额和大校额。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平稳有序。

  2.要健全协调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针对往年易发问题及涉及招生工作可能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会商,完善招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评估和处置应对,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3.要成立应急工作小组。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抽调具有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和经验的骨干人员,成立应急工作小组,制定工作预案,明确招生入学工作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于6月30日前将招生工作意见或办法及招生工作联系人名单,报送市教育局初等教育处备案(含电子稿)。

  4.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加强学校招生工作监督。招生结束后,要认真开展专项自查,对2022年秋季学期招生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政策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下一步措施和建议等,连同本地《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务公开情况汇总表》(另行下发),于9月底报送市教育局初等教育处(含电子稿)。要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核实群众信访投诉,严肃查处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进一步提升普通中小学招生规范治理和违规招生防控能力。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公民办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罚。对公办学校,还应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对民办学校,可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县(市)区和学校,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切实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教育生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招生工作开展专项抽查。

  四、小学毕业考试及综合素质评定

  小学毕业考试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本《通知》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本文标签: ,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  ,学校  ,义务教育  ,子女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