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配租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如获预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弃租,再次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再给予优先配租。
拓展:优先配租对象要求
根据广州市现行政策,处于轮候册中的对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优先配租:
(1)属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
(2)属孤寡老人家庭;
(3)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
(4)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
(5)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6)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7)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8)属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9)离婚妇女;
(10)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
(11)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
(1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
(13)轮候时间超过3年,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不含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家庭);
(14)居住无法出售的国有“僵尸企业”存量公房的职工;
(15)现役军人(军队离休干部、退休干部),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转业复员军人及其他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16)申请公租房保障时,属于参加隔离酒店工作的在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