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多套住房不累计加分;同一时段内,租房和购房居住不重复积分。
居住分值计算起始时间:
1、申请人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以及居住证签注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2、申请人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赁备案证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租房居住积分。
3、在本市有本人产权住房或者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产权住房的,自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并已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我证明,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积分。
4、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以及在查封、异议登记、限制转让(附有违法建筑等)期间等限制产权的住房不能积分;多套住房不累计加分;同一时段内,租房和购房居住不重复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