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可享受哺乳假,父母双方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可享受育儿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本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10天的育儿假。
提示: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产假规定:
1、陕西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2、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3、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男方增加护理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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