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津贴管理办法

地方特产2022-05-23 18:24:58佚名

  甘肃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津贴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略

  二、遴选数量、对象和条件

  (一)遴选数量。享受津贴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总量控制在2000人左右,原则上每三年重新遴选调整一次,三年周期内根据实际需要、空缺名额等情况可进行补充调整。

  (二)遴选对象和条件。遴选对象为在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在甘单位)全职工作,并且受聘为正高级职称后在我省工作满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2.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的在职在岗人员。

  3.业绩贡献突出、社会效益好、创造较高经济价值,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受到本领域和社会认可。已享受我省院士、甘肃省领军人才、博士生导师等津贴的人员,按就高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不在遴选范围内;对同一年度已入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甘肃省优秀专家等高于或相当层次由政府给予津贴的人员,原则上本年度不再重复推荐。

  (三)不得申报推荐情形。

  1.近五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人员。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3.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未作出明确处理决定的人员。

  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

  三、申报推荐程序

  遴选工作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主体作用,采取自下而上、层层筛选的办法逐级推荐人选。省人社厅根据全省重点任务部署、重大项目建设人才需求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分布情况,制定遴选工作方案,明确遴选数量、条件和分配名额,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社部门负责实施本部门、本地区遴选工作。

  (一)个人申请。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报《申报人员登记表》。

  (二)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提出拟推荐候选人,经本单位公示后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中央在甘新闻机构、工业企业、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分别由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金融监管局负责审核推荐;其他中央在甘单位按照分配指标和程序要求直接报送省人社厅。

  (三)部门申报。省直主管部门、市州人社部门根据遴选条件、分配名额等情况,对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组织行业领域专家评审会进行评议,研究提出拟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人社厅。

  (四)确定人员名单。省人社厅对各地各部门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必要时可结合入选情况组织有关行业领域专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拟入选人员名单,报请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公布。

  四、待遇保障

  (一)津贴待遇。三年周期内对享受津贴人员每人每月发放津贴1000元。省人社厅应及时落实津贴待遇,所需经费通过人才津贴专项经费列支。

  (二)建立退出机制。属于下列变动情形的,自变动次月起停发津贴:

  1.调离我省或者擅自脱岗超过6个月的。

  2.由专业技术岗位转为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岗位或者其他行政岗位的。

  3.去世、退休的。

  4.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及刑事处罚的。

  5.其他不再符合享受津贴人员条件情形的。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甘肃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津贴遴选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社厅制定遴选方案、统筹协调、推动落实,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遴选、日常管理、考核评估的主体作用,突出品德、能力和贡献遴选人才,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引导,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激励导向。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分配名额推荐人选,实行“谁推荐、谁负责、谁签字”,落实审核把关责任。对遴选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核查,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责任。对于弄虚作假的人员,随时取消入选资格。

  (三)强化津贴管理。各用人单位要及时掌握享受津贴人员变动情况,主动报告省人社厅。对存在变动情形3个月以上仍未按规定报告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原《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享受甘肃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津贴人员遴选工作实施办法》(甘人社厅发〔2020〕1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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