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省级机关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2、《省级机关公积金汇(补)缴书》。
拓展阅读:个人开户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