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屋征收有哪些补助(南京市房屋征收)

地方特产2022-05-18 14:36:01佚名

  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关于征收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

  1.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

  3.其他补助费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二)关于搬迁奖励

  1.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内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超过每平方米200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标准。

  2.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内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选择申购征收安置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可再增加不超过10%的征收安置房申购优惠幅度,优惠比例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3.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内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

  4.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鼓励搬迁、签约的奖励项目和标准。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运和重置费用。

  (二)搬迁奖励费。

  (三)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支付比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结合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1.不满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2.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超过5年、不满10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支付给承租人;

  5.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支付给承租人;

  6.超过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

  (四)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南京各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各不相同,具体补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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