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宁鼓府征字【2020】第2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及南京市政府《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令)的规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作出如下房屋征收决定:
一、征收目的:为展示南京在党领导下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的光荣历史与辉煌成就,建设南京党史综合设施项目。
二、征收范围:鼓楼区渡江路2号,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四、征收实施单位: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80日内。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