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适用《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新落户的人员。
二、政策内容
自最近一次落户之日起,两年内仅可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不含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其他事项按现行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注意事项
1.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仅可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不含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其他事项按现行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2.多次以《暂行办法》落户四区的,以最近一次落户时间为准开始计算2年限制期限。
3.通过《暂行办法》落户四区的人员须至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4.办理落户后的第二天方可办理四区购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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