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7日,南京市政府印发《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22〕5号),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2023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2024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统一调整到统筹地区根据意见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南京门诊共济保障政策主要内容,涉及门诊特殊病保障、门诊统筹起付线等。
>>>南京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地方特产2023-03-01 22:27:30未知
2022年12月27日,南京市政府印发《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22〕5号),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2023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2024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统一调整到统筹地区根据意见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南京门诊共济保障政策主要内容,涉及门诊特殊病保障、门诊统筹起付线等。
>>>南京职工医保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