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准予在广州市办理出生登记户口申报:
(一)随广州市户籍的父(或母)入户的国(境)内出生子女。
(二)父母一方为广州市户籍,在国外出生未取得国(境)外身份的子女。
(三)父母一方为广州市户籍,在港澳台地区出生未取得港澳台地区身份的子女。
温馨提示:
户口申办应由申办人(未成年的由监护人)办理,办理前请在“粤省事”确认以上审核材料是否具备可正确调取的电子证照,无电子证照的需提供相应材料原件验核。经核准,入户登记时需对居民户口簿原件进行登记及《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