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0人气:作者:佚名
烟台救助站救助管理工作政务公开
一、服务对象
(1)无固定经济来源,无固定住所,依靠捡拾、乞讨等方式在街面流浪的人员;
(2)因务工不着、意外走失、被盗、被抢和突发灾害,正在或可能在街面流浪,需要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
(3)被拐卖、拐骗需要临时救助的人员;
(4)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
(5)其他需要临时救助人员。
二、服务内容
(一)基本服务
1、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实行分餐制,餐具、炊具及时清洗、消毒。
2、照顾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受助人员和患病人员的特殊饮食需要。
3、按照性别、身心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别居住,单人单床;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
4、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进行消毒。
5、组织受助人员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帮助受助人员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知识。帮助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
6、对于需要接送返乡的,联系其亲属、单位,协商返乡事宜。
7、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发布寻亲公告;确实无法查明的,报请有关部门,办理安置事宜。
8、为社会提供走失人员的查询及有关服务;妥善保管受助人员存放的物品。
9、对于协作救助人员,应当保障其在协作救助期间的基本生活,安排其尽快返乡。
(二)特殊服务
1、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相应的饮食、住宿、洗浴、穿衣、入厕等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条件。
2、对于机构内突发急重病症、出现精神和行为异常的受助人员,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处置,根据医疗机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送入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当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3、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立即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根据卫生防疫部门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详细记录有关情况。
4、对于带有不满6周岁幼儿一同接受救助的人员,为其照顾幼儿提供便利。
5、对于被隔离的受助人员,应当保障其基本生活正常,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伤害。
6、根据受助人员情况,提供康复、心理辅导、卫生保健知识、就业信息等方面服务。
三、工作程序
(一)接待
1、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
2、对于仅需提供日间饮食、通讯服务的求助人员,填写《简易服务情况登记表》后,提供简易服务。
3、对于来站求助的人员,为其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初步检视其身体状况,认真记录。
4、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由值班人员填写《医院救治联系单》,直接送定点医院。对于医疗机构先予收治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供救助服务,为其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档案》。
5、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
6、对于吸毒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7、对于求助的境外人员,应当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8、对于护送来站求助的人员,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求助人员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9、对于到站求助人员,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建立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办理入站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告知其申诉途径,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10、对于符合直接救助条件的人员,先办理入站手续,后查明情况,补充填写受助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档案》。
11、对于协作救助入站的受助人员,核对受助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办理入站手续,补充填写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
12、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受助人员,在核对受助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及护送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补充填写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
(二)入站
1、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违禁出版物,应当予以没收;发现锐(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应当代为保管;发现违禁药(物)品、放射性物质,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2、为受助人员配备基本的、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登记、保管受助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3、安排受助人员中的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老年人进入观察区进行观察;受助人员在观察区停留时间不应当超过36小时。
(三)离站
1、对于办理离站手续的受助人员,应当填写完成《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档案》;涉及人员交接的,办理人员交接手续。
2、对于患病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应当在其病情基本稳定后办理离站手续;本人要求自行离站的,应当经其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后办理离站手续。
3、对于无力自行承担返乡费用的受助人员,提供返乡乘车(船)凭证和返乡途中必要的饮食帮助;需要协作救助返乡的,途经的救助管理机构不得故意延长受助人员返乡时间和路程。
4、对于擅自离站的受助人员,应当由两名以上知情工作人员提供证明,并登记、备案、存档。
5、对于放弃救助的受助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放弃原因,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6、对于依法终止救助的受助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告知其申诉途径,出具《终止救助通知书》,办理离站手续;《终止救助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7、对于接送离站的受助人员,应当核对接送人信息,提供有关档案材料,办理交接手续。对于病情基本稳定的受助人员,接送时应当配备途中必需的急救药品、生活用品和辅助器具。
8、对于司法机关带离的受助人员,应当核对带离人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交接手续。
9、对于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10、对于受助期间死亡的受助人员,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及时通知死者亲属、单位;无法查明死者真实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四、服务时限
受助人员来站后,原则上在24小时内询问核实有关情况,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请市民政局批准备案。
五、申诉时间和途径
对于救助管理站依法做出的《不予救助通知书》和《终止救助通知书》以及其他行为不服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可在15日之内,向烟台市民政局提出申诉。
六、办事地点和联系电话:
烟台市芝罘区蓁山路168号---烟台市救助管理站业务科 6682129 6685126
本人持有广东省内发行的金融社保卡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服务银行换卡业务。办理渠道为:1.“广东人社”APP,2.“奥省事”小程序(APP),3.服务银行网点。详见正文。
(0)人喜欢2023-11-26灵活就业者缴养老保险遵循原则为:“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缴费水平越高,缴费年限越长将来个人领取的养老金就会越多。
(0)人喜欢2023-11-26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转移可以直接到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理,也可以选择线上进行办理。
(0)人喜欢2023-11-26这个是分情况的,如: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险种流动的,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他情况见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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