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条件
(1)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创业实体(以工商注册或社会组织登记日期为准);
(2)已进行正常税务登记报备;
(3)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执行。
二、申请程序
(1)受理。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向创业所在地(工商注册或社会组织登记执照注册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应材料。
(2)审核。受理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进行实地复核。
(3)公示。审核通过后,由审批单位按规定在其门户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兑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兑付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咨询电话:0951-5046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