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请办理人员: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有关规定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有关规定的人员;
4.转诊转院人员: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规定的人员。
注意事项:
(1)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人员同步开通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无须另外备案。参保人员可通过手机下载登陆“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微信搜索“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进行线上备案或进行电话备案。
(2)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
(3)目前,我市可为异地参保人员提供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门诊慢(特)病暂时不能直接结算。
(4)就医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无法直接结算的情况,如无法完成直接结算,本次就医费用按原有报销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