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暂行)》中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
1、在南京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
2、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
3、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4、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
满足南京人才落户的申请人如果在南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办法规定,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办理落户,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