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对象的确认
(一)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2.在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分娩;
3.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
4.具有青岛市户籍的育龄妇女或或婚嫁到青岛市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青岛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
(二)补助对象的口径解释
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指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合法生育。
2.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指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助产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含青岛市育龄妇女在外地有资质机构分娩的)。
3.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指纳入现居住地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并主动接受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技术服务和日常管理,包含孕环情监测、落实节育措施、主动报告孕情等。
4.具有稳定的职业,指签订期限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办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或签订一年期以上摊位租赁合同,或有在青岛市缴纳税款的证明。
5.具有稳定的住所,指签订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在同一单位的职工宿舍居住半年以上。
注意:2020年12月17日,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青岛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延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