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3人气:作者:佚名
一、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
升学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迁移材料。升学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新生的居民户口簿(省内迁移);《户口迁移证》(跨省迁移);
(2)居民身份证;
(3)录取通知书;
(4)就读院校出具在读证明及同意入户证明(跨年度的提供);
(5)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学校户口专管员办理的提供)。
二、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
大中专毕业院校毕业生,户口未从学生集体户迁出的,毕业后两年之内可按照“来去自愿”原则,在入学前户口迁出地、现工作地(城镇)、实际居住地(城镇)自由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或登记公共集体户。
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外省市生源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先行在我市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居民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落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一)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入学前户口迁出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户口迁出地居民户口簿;
(2)省外迁入的提供申请人《户口迁移证》;
(3)毕业证;
(4)可体现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二)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现工作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省内迁入的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外迁入的提供《户口迁移证》;
(2)居民身份证;
(3)毕业证;
(4)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
(5)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现实际居住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省内迁入的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外迁入的提供《户口迁移证》;
(2)居民身份证;
(3)毕业证;
(4)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供迁入地居民户口簿和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立户的提供现实际居住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迁入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省内迁入的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省外迁入的提供《户口迁移证》;
(2)居民身份证;
(3)毕业证;
(4)人才交流中心同意落户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