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妇女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但其配偶参加了生育保险,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不能。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按照我市生育保险现行政策,参保男职工可以报销参保人本人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主要包括按计划生育规定实施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并不包括报销其配偶的生育费用。
二、生育保险断缴影响:
根据《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渝人社发〔2017〕190号)等文件规定,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变更工作时,新单位在3个月内为其接续参保缴费的,其原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超过3个月的,其原实际缴费年限不再累计计算,并按新参保单位职工的有关规定需要重新连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后,才能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