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门诊大病医保报销流程:
(一)申请
参保居民患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三种门诊大病,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即可办理《门诊大病处方本》,患上述三种门诊大病以外的其他十种门诊大病的,须持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或出院证,并携带身份证和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后方可办理《门诊大病处方本》。
(二)就医
1、参保居民患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三种门诊大病,须持《门诊大病处方本》、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按照就近原则自行选择一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进行门诊治疗;患上述三种门诊大病以外的其他十种门诊大病,须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门诊大病处方本》选择一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2 、参保职工对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不满意的,需变更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在每年6月1日至30日或12月1日至31日,到重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变更就诊机构,重新签订协议。参保居民从次年1月开始,在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大病医疗。
(三)报销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一个医保年度内(当年1月1日到12月31日),起付标准为300元,其余部分在门诊单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按照报销一、二、三档缴费标准,报销比例为45%、55%、60%,直接在医院前端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