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公积金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供: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发票。(非长春市辖区购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或《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房产交易申报单(非长春市管辖区内购房及榆树、农安、德惠, 九台、双阳购房的须同时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发票,非长春市辖区购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
二、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
1、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2、国有住房出售统-发票或交纳购房款的部队专用票据。
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
1、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2.扩大面积款发票。
四、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
五、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
1、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2、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3、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4、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职工离、退休提取公积金
一、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所需材料:身份证和公积金卡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
所需材料: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公积金卡、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依法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
1、职工死亡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医学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丧葬火化证、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宣告死亡判决
2、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快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所需材料: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1-4级)、 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二、所在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所需材料:由单位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书备案,办理封存手续。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所需材料: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在押期间提职的,还须提供公证委托书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
四、户口迁出本管辖区或户口不在本管辖区的
所需材料: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
五、属于本管辖区内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或工作调转至外省、市的
企业职工所需材料: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调令(函)或任职文件(劳动用工合同)
事业编制人员及公务员所需材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
一、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需材料:借款合同
二、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建商品房屋)
所需材料: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非长春市辖区购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
三、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存量房)
所需材料:借款合同、有“已抵押”字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无“已抵押”字样的还需同时提供反担保合同)、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 非长春市辖区购房的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
出境定居提取公积金
所需材料: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职工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业务,封存半年以上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职:护照、签证等能够证明出境定居的相关证明或者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低保户提取公积金
所需材料:经年检的《低保证》、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公租房提取公积金
所需材料:《公有住房使用证》、当年全部房租支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