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可以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办理条件:
一是达到居住半年以上;
二是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居住半年以上是怎样理解的?
通俗地讲,就是公民个人或其单位主动向派出所申报或公安机关通过采集、共享等方式,获取到申领人在长沙行政区域内居住、从业、就学信息已满半年的,即可以申领居住证。
考虑到过渡时期政策的连续性和老百姓对新规的适应性,公安机关在认定“居住半年以上”条件时,结合实际作了适度放宽:
1、居住、从业、就学信息登记起始时间全市跨区县市认可,不需要重新计算。如在芙蓉区登记了信息,搬到天心区后按规定必须重新登记居住信息,如不满半年申领居住证,起始时间可从芙蓉区登记时间算起。
2、只要在2014年1月1日之后系统有过居住、从业、就学信息登记,即使处于非连续状态,甚或系统已注销的,仍予以认可,但前提条件是申领人仍在长沙居住或就业就学,且登记时间与申请办理居住证时间间隔达到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