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海口琼山区公租房腾退房源配租指南

地方特产2022-05-18 02:37:09佚名

  海口琼山区公租房腾退房源配租

  配租房源

  配租房源主要如下:一是保障对象经年审复核不具备保障资格强制退出的住房;二是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房;三是保障对象因公租房小区偏远生活不便,申请变更保障方式要求货币补贴而退出配租住房。为了确保房源的充分利用避免闲置,房源在腾退之日起30日内安排配租。

  房源户型

  (一)永秀花园(秀英区长滨路),户型为1F2T,建筑面积约50平米;

  (二)博雅小区(琼山区博雅上路),户型2F1T,建筑面积约49平米;

  (三)郑村惠民小区(琼山区新大洲大道),户型2F1T,建筑面积约50平米;

  (四)民安小区(美兰区青年路),其中:户型2F1T,建筑面积约51平米,户型1F1T,建筑面积约37平米;

  (五)凤翔花园(琼山区振发路),户型2F1T,建筑面积约50平米。

  租金标准

  (一)永秀花园租金标准6.5元/㎡;

  (二)博雅小区租金标准8元/㎡;

  (三)郑村惠民小区租金标准7.5元/㎡;

  (四)民安小区租金标准8.5元/㎡;

  (五)凤翔花园租金标准8.5元/㎡。

  配租房源分类

  我区保障对象对房源坐落位置需求意愿集中表现为对位置相对近的强烈,对位置偏远的不强烈。为了确保公开、合理分配原则,根据房源坐落位置,分为两大类:

  一类房源为工作生活相对便利,分别有博雅小区、郑村惠民小区、凤翔花园、民安小区等四个小区;

  二类房源为地理位置相对偏远周配套设施不完善,有永秀花园。

  确定配租对象

  根据《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配租对象为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我中心按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含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的时间顺序、申请人家庭人数、配租房源户型确定配租对象。按时间顺序编号,一个家庭一个轮候号。房源分配原则上按月分配一次。

  (一)分配原则

  1、轮候时间排序。分配主要以取得资格证明的轮候时间排序,按照先取得资格的先分配。

  2、兼顾优先分配。为了照顾我市城镇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寡老人、重大病残人员、市级以上劳模、复转军人、申请人家庭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的危房的等人员。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每轮次配租中可安排一定比例优先配租家庭。

  3、房源分类配租。当期配租先安排一类房源,再安排二类房源。一类房源按保障对象取得资格证明的轮候时间分配。二类房源按按保障对象取得资格证明的轮候时间和本人意愿,依次递增轮候,直到满足可配租家庭户数为止。

  4、尊重保障对象意愿原则。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情况放弃实物配租,选择货币补贴形式保障。

  (二)确认程序

  每期拟配租保障对象名单产生,由区住房保障中心保障部根据上述分配原则负责上报,通过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配租结果报区住建局备案。

  (三)公示

  在区政府网站公示拟配租轮候对象名单,公示时限为7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共同申请家庭人数、收入情况等详细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配租选房工作程序

  (一)确定配租选房时间

  配租选房时间由由区住房保障中心选定,并做好相关会务准备和通知轮候配租对象。地点在府城中山北路28号琼山区住房保障中心。

  区住房保障中心确定轮候配租对象名单。经通知,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与配租选房,视为放弃当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二)配租选房

  1、轮候配租对象选房号:申请人根据轮候序号依次入场,在工作人员核定身份后随机抽取房号。

  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亲自到场参加选房,申请人本人不能到场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可代理参加,代理人必须携带申请人及个人身份证、户口本或结婚证等身份证明。

  2、申请人选定房号后,在配租选房确认表签名确认。

  (三)公告

   确定配租对象选房结果后,要将配租结果在区政府网站公告。

  (四)签订合同手续

  配租对象选定房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区住房保障中心签订《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凡选定房号后,拒绝签订《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者,视同放弃实物配租权利。申请人连续2次放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安排的,5 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后续管理

  根据《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主动申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自有住房、财产值及家庭人数,采取瞒报虚报收入、住房及财产等情况,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以上未在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等及其他相关情规定要求,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决定,同时解除已签订的保障协议,收回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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