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条件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注意: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申领材料
请按规定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法定证明及凭证: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和复印件;
3、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6、办理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还应提交《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提示:
1、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2、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3、原核发了外籍汽车号牌的机动车应更换普通小型汽车号牌(蓝牌),原核发了中型客车号牌的机动车应更换大型汽车号牌(黄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