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办理居住证签注时,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住所或就读情形未有变化的,不需重复提交证明材料。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逾期超过1年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但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携带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单位或公司出具的住宿证明等住址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窗口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凭证的一次办结。
申领居住证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申领条件、材料齐全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持到期居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窗口申请签注居住证,其居住、就业、就读情况未发生变化,且系统实有房屋内居住人员信息未发生变动的一次办结。首次申领居住证免费,办理居住证签注不收费。
办理时限
流动人口持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窗口申报居住登记的一次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