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救助
困难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5%比例给予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个人负担累计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80%比例给予救助。特困等人员不设救助封顶线,其他人员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治疗时,原则上应选择政府举办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诊医院,住院押金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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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缴费补助
困难居民参加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时,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成员的个人缴费部分按50%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