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护险失能评估
1.评估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向委托承办机构申请失能评估。申请时参保人应有含申请当月前连续参加我市职工医保24个月(含)以上的参保缴费记录(含视同缴费年限),并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且自行评估达到我市失能评估管理办法要求的等级。连续二次申请需间隔6个月(含)以上。
2.评估受理。委托承办机构收到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失能评估申请后,应及时将受理情况反馈参保人。
3.评估方式。申请受理后,由参保人指定一家符合条件的失能评估机构对其失能状况进行评估。
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再次评估,再次评估结论为最终结论。
4.评估费用。失能评估费按照实际评估人数300元/人·次标准确定,试点阶段暂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人不缴纳失能评估费。失能评估费用由委托承办机构与失能评估机构按月结算(失能评估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