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 生育津贴东莞政策

地方特产2022-05-18 01:06:17未知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东莞市户籍,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放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指夫妻双方生育子女时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含依法收养)的;

  (三)双方均属原农村居民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二个女孩,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再婚后没有生育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二个女孩,再婚后没有生育,且婚后没有与现配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生育,新组合家庭没有子女、或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夫妻;

  (四)再婚夫妻中生育(含依法收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多于一个子女的一方;

  (五)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或无存活子女的夫妻;

  (六)因子女死亡而只有两个女孩的原农村居民夫妻;

  (七)离异、丧偶前属于上述情况之一,离异、丧偶后无生育、收养子女的。抚养关系的认定,以再婚时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达到 18 周岁为依据:超过 18 周岁(含 18 周岁)视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未达到 18 周岁的,视为形成抚养关系。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

  (一)2016 年 1 月 1 日后初婚或有生育(含收养)子女的;

  (二)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行为的;

  (三)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一方或双方自行将户籍迁移而成为非农村居民的,或因“村改居”政策、户籍制度改革转为非农村居民后自行将户籍迁移的;

  (四)城镇居民生育一个子女后,又依法收养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子女(含寄养小孩或以助养名义收养小孩)的;或原农村居民生育一男孩后,又依法收养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子女(含寄养小孩或以助养名义收养小孩)的;

  (五)具有本市户籍,但已获得其他国家国籍或港澳台籍的;

  (六)离婚、丧偶后收养子女的;

  (七)已兑现一次性计生养老奖励后将户籍迁入东莞的。

  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 330元。按原有计生养老奖励政策规定领取计生养老奖励金高于330 元的,按原标准领取。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东莞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发放标准。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五条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经费由市、园区、镇(街)、村(居)委会按 2:4:4 比例分担,根据发放总额确定征集规模。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属市、园区、镇(街)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在编干部职工的,所需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经费分别由市、园区、镇(街)财政全额承担。计划生育养老金市级负担部分拨付至园区、镇(街),由园区、镇(街)指定部门负责发放至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第六条 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代发金融机构账户信息;

  (二)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中收养情形的,应当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供子女死亡证明;

  (四)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五)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六)再婚的提供婚姻变动证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的对象可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两个月到户籍地村(居)委会办理申请领取手续。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领取年龄的,从达到年龄之月起计发;本办法实施前达到领取年龄但未申领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计发。村(居)委会审查申请对象所提供的资料,对信息无误、资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受理,出具《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申请受理回执》,并发放《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领取申请表》, 于10 个工作日内报园区、镇(街)卫生健康部门;对资料不齐全的,出具《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申请材料补充告知书》。园区、镇(街)卫生健康部门收到村(居)委会核查后的申请,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 5 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园区、镇(街)卫生健康部门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符合奖励条件的,纳入发放范围按时发放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出具《不符合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条件告知书》,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八条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以户籍属地管理为原则。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婚育情况或户籍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在一个月内报户籍地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报园区、镇(街)卫生健康部门存档。奖励对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迁出地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至迁出当月,并出具《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关系市内迁移通知》。奖励对象凭迁出地的《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关系市内迁移通知》在迁入地办理奖励金发放关系的转入登记,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自迁出地停发待遇之月起由迁入地接续发放。奖励对象迁出市外的,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至迁出当月,并出具《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关系迁出市外通知》,我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终止发放。属达到领取年龄后从市外迁入的,到迁入地申领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自迁入的下一个月开始计发。

  第九条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发放:

  (一)发现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死亡的;

  (三)因婚育状态或户籍变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 的;

  (四)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及已获得其他国家国籍或港澳台籍)的;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发放的其他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园区、镇(街)应当立即终止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查明情况,并会同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收回其多领取的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园区、镇(街)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对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进行资格核对。各园区、镇(街)审核单位应当提前公告资格核对的时间和方式,并做好核对情况的归档保管。奖励对象应当配合做好核对工作,对不配合核对或者失联的奖励对象,审核单位可以暂停其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及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工作纳入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和监察委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的监管。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12 月 31 日。《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东府〔2019〕3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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