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惠民政策(吉林省出行政策)

地方特产2022-05-18 01:03:54未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方便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知晓交通运输惠企惠民政策,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省交通运输厅聚焦企业和公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紧密的惠企惠民政策进行细致梳理,按政策功能分类,向社会公布了降本增效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只跑一次”改革、“证照分离”改革3个方面共11条政策。

   降本增效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1.严格落实ETC车辆优惠服务政策。

  严格落实ETC车载装置免费安装政策、ETC用户通行费5%的优惠政策和差异化收费政策。

  2.推进普通货运车辆异地检验检测工作。

  在国家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整合前,同时具备安检和综检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时,综合性能检测中涉及安全项目的检验检测统一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进行检验,并依据《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对货车其他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只具有综合性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在承接货运车辆检验检测业务时,不再对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项目实施检验检测并按照综检机构需开展其他检验检测项目表所列项目进行检测,不得重复检测、重复收费。国家标准整合后,安全性能和综合性能按照新标准执行。明确检验检测周期和年审日期。普通货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统一的检验检测周期,具体以该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时间为准。道路运输证年审日期统一为行驶证登记注册日期。

  3.推进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工作。

  对在省域内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普通货运车辆、各类挂车(均不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行网上年审。

  4.贯彻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规范收费站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查验放行行为,实现车辆通行费“应免不征”“应征不漏”,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率。

  5.贯彻落实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政策。

  规范收费站对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运输车辆查验放行行为,实现车辆通行费“应免不征”“应征不漏”,提高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运输车辆通行率。

  “只跑一次”改革

  6.调整跨省大件运输许可办理方式。

  确定行政审批办公室窗口即办件标准:标准范围内的申请件通过大厅窗口即办,不再转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处和省高管局、省公路管理局审查、审核。确定高速公路大件运输许可窗口即办件标准: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00000千克或车辆单轴平均轴荷不超过10000千克、车货总长度不超过50米、总宽度不超过5米、总高度不超过4.9米。确定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件运输许可窗口即办件标准: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60000千克或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运输车辆最大单轴轴载不超过14000千克、车货总长度不超过50米、总宽度不超过5米、总高度不超过4.9米。

  7.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要求。

  一是取消“船员服务簿签发”;二是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三是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四是下放“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8.加快推进落实道路运输领域十七项改革措施。

  实现旅游包车标志牌全天候“零跑路”。简化货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程序。取消机动车维修许可。取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取消部分道路客运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道路运输车辆强制二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强制检测。客运站(场)由许可类变为承诺制。实施低危气体道路运输管理豁免政策。下放部分道路客运审批事项。下放客运站级别核定事权。实行普通货运车辆“三检合一”改革。实行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网上签注。实行从业资格考试网上申报约考、网上申请补换证、网上继续教育、网上诚信考核。

  9.简化物流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

  省内道路运输货运企业办理分支机构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总公司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分公司注册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无需复函。

  “证照分离”改革

  10.部署“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对6项省级审批事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采取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方式推进。其中,实行告知承诺2项、优化审批服务4项,将2个审批事项承诺办理时限,由最多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4个行政审批事项,在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11.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部署要求。

  自2018年12月31日起,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截至2018年12月19日,全省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共计17.96万辆(附件)。对于该部分车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经核查、确认属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在本单位网站或当地媒体公告其《道路运输证》作废,并予以注销,不再要求其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年度审验。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不得对该类车辆和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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