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电动车登记规定
1、集中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自2022年1月1日开始至2022年3月15日结束。集中登记上牌工作结束后,不再办理未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
(一)对符合国家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并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经核验车辆和资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对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的符合国家旧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经核验车辆和资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
(三)对不符合上述两类情形的电动两轮车,也不属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电动摩托车,实行备案管理,发放过渡期临时号牌。
自2022年3月15日起,未悬挂号牌的电动两轮车,不得上路行驶。
2、日常登记上牌
2022年3月15日之后购买的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
所需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车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二)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与车辆信息不符的;
(三)拼装、改装的;
(四)电动自行车的铭牌、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被篡改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予注册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