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2、在实现信息系统支撑的前提下,可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在实现信息系统支撑的前提下,可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
4、其他符合国家、省允许使用的范围。
注: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者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项目的支出。个人账户资金的结转使用和继承按照本市个人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