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违反养狗条例规定的处罚标准

时间:2023-10-19人气:作者:未知

台州违反养狗条例规定的处罚标准

  一、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延续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养犬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超出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四、养犬单位未配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安排专人饲养管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五、个人接收寄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量和时间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送养人和接收人限期改正,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养犬人未及时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吠叫、气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养犬人在重点管理区内的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九、在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一般管理区养犬人未为犬只佩戴免疫牌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养犬人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犬只的;

  (二)未使用一点五米以下的牵引带牵领犬只或者每人牵领犬只超过一只的;

  (三)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小空间未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收紧牵引带、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安全措施的。

  十二、养犬人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十三、犬只伤人后养犬人未立即将伤者送治或者未及时将伤人犬只送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非因他人过错,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一次伤害两人以上或者伤害他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十四、犬只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五、犬只经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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