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材料:
1.失业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验原件;
2.如失业人员需将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至户籍所在地进行享受的(身份证与户口簿记录的户籍地不一致时),应提供失业人员的户口簿原件。
注:失业人员如在统筹地区(南宁市)外的社保经办机构有参保记录(且未享受失业待遇)的,须(失业之日起60日内)先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本统筹地区(南宁市),以便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如失业人员未在本统筹地区(南宁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须先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再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