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就医:
工伤认定后,经办机构可根据职工受伤情况及程度,决定是否为其办理工伤专用病历。凡确定需要办理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工伤职工一寸彩色照片到工伤保险窗口办理,工伤职工持工伤专用病历和本人社会保障卡至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刷卡就医。
无需办理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先行垫付就医费用,待治疗结束后到工伤保险窗口进行费用报销。
转外就医: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工伤保险三级以上协议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并填报《南京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异地)申请表》,经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外就医。
长期驻外工伤人员就医:
长期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继续治疗的,须填写《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报工伤经办机构同意。